《德国移民法》修改信息

  

  一、德国是否是移民国家?

  德国是移民国家,据统计报告显示,德国是继美、俄之后的全球第三大移民国,然而相比于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传统移民国家,德国的移民政策独具一格。德国的新移民法(AufenthG)于2005年1月开始生效,至此,德国联邦政府终于从法律层面承认“德国是移民国家”。德国联邦政府的态度转变,表现出对解决历史遗留的移民问题的积极态度,也是迫于需要依靠移民来维持本国人民的生活质量的现实,日前通过的“技术移民”蓝卡政策更是德国向非传统移民国家演变迈进的一大步。

  二、怎样才算是移民德国?

  移民意味着拿到所谓的“绿卡”,在新移民法里面对应的是永久居留(Niederlassungserlaubnis),即赋予持有者无限期的居留许可,并允许持有者进行工作。 *中德商桥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中德商桥。*

  三、德国外国人法重大修订,8月1日正式实施

  2012年6月1日,德国内政部颁布了针对“实施高级人才引进指导方针”的基本修订。修订内容主要涉及的方面包括“欧盟蓝卡”、“外国人法第19条--高级人才长期居留”、“外国人法第18条c款—找工作期间居留许可”、“外国人法第16条—外国学生、毕业生、职业培训人员的居留许可”以及“外国人法第21条—自主经营的居留许可”。新法修订后如期实施。2012年8月1日,全德各联邦州正式开始实施新修订的外国人法,并在全德国外国人管理局和德国驻外使馆、领馆等驻外机构公示。

  此次颁布政令的动因是为了贯彻2009年5月25日欧盟颁布的“关于非欧盟国家高级人才入境和居留的条件(2009/50/EG)”。修改条款的目的是吸引接受良好教育的外国人才到德国工作和生活。修改条款的适用人群是外国大学生、德国高校毕业外国学生、接受职业培训的外国人士和成立德国企业的法人代表和自营业者。

  四、移民法修改点评

  1、外国人法第21条自主经营/企业法人代表签证的重要变更和点评

  外国人法第21条自主经营(通常称为“法人签证”或“总经理签证”)的重大变更之处在于:

  法条修改前明确要求,外国人申请法人签证时“(自主经营行为和企业运营)必须满足极高的经济利益和满足当地特别的(经济或就业)需求”

  ---- 外国人法第21条第1段第1款

  解释:对这两个关键词“极高的”和“特别的”的具体解释是,成立的公司满足两个条件,即注册资本金达到25万欧元,同时公司达到5个工作岗位的设置。

  点评:8月1日起,该条款中删除了“极高的”和“特别的”这两个关键词,大幅度降低了外国中小企业在德国投资和法人签证申请的门槛。换句话说,注册资金25万欧元和5个德国工作岗位的设置将不再成为法人签证申请中的障碍和拒签理由。

  从新法条令上看,法人签证申请的门槛的确有所降低。审批内容不再是单一的投资金额(25万欧元注册资本金)和员工雇用数量(5个工作岗位设置)。审批上将是对中国企业条件和申请人质素的综合考评。地方商会和外国人管理局将从经营活动和计划给当地带来的正面效应、中国投资企业规模和经验、资本额度、企业在当地创造的就业机会和培训、研发贡献等多方面进行考察。一旦数据性的硬性指标要求被取消,软实力和高素质或将成为更加严格的评估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虽有修改,但仍然保留了“满足德国本国经济利益和需求”的语段。也就是说,外国人申请法人签证时,能对当地带来经济利益这一点仍然是非常重要考察要求,甚至超过“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这项普通商业规范。

  新法规阅读:http://www.gesetze-im-internet.de/aufenthg_2004/__21.html

  2、对特定人群降低门槛

  新法中明确指出,凡在德国大学/高校完成学业的外国毕业学生、或持工作签证的科研人员可以获得法人签证。自主经营不需要遵循“给当地带来经济利益和满足当地(经济或就业)需求”这个条件,但必须与大学所学专业或正在进行的科研领域相关。

  ---- 外国人法第21条第2段第2a款

  点评:8月1日之前,一些对外国学生创业政策较为开放的城市已经在实际审核签证申请和进行公司评估时采用了这条评估标准。鼓励外国毕业学生在当地投资和创业。

  在新法条明确颁布后,将会有更多城市对已经毕业的外国学生和科研人员鼓励他们投资和创业。对于已经开始计划自主经营的个人来说,无疑是相当利好的消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新法明确指出“自主经营需要与大学专业或科研领域相关对口”。打个比方,德国大学机械专业毕业的中国学生如计划成立德国文化交流公司,在申请法人签证时候还是会遭到外国人管理局和当地商会的多重质疑,不能确保百分之百的审批成功率。

  新法规阅读:http://www.gesetze-im-internet.de/aufenthg_2004/__21.html

  3、对自由职业者的规定

  外国人法第21条自由职业签证的变更:新法明确指出,外国人申请自由职业签证不需要遵循“给当地带来经济利益和满足当地(经济或就业)需求”这个条件。

  点评:新法实施将降低专业人士申请自由职业签证的门槛。自由职业是专指艺术家、语言类教师、医生、律师、工程师、建筑设计师、审计师、税务师、记者、口译和笔译翻译,这类拥有特殊技能并持有相关技能执照和证明的专业人员。

  申请自由职业签证时,准备材料一定要充分而具有说服力。材料取舍、重点突出都相当有技巧,需要相当多的申请经验。个人自行申请很可能因为资料准备不充分而遭到拒签。建议咨询专家协助申请。

  新法规阅读:http://www.gesetze-im-internet.de/aufenthg_2004/__21.html

  4、全新外国人法第19条a款-欧盟蓝卡发放的基本要求:

  申请基本条件:

  1.高校毕业证书(德国大学毕业证书,或与德国大学相当的毕业证书)

  2.最低工资要求,年收入44800欧元

  对于紧俏人才行业(自然科学家、数学家、工程师、药剂师、信息工程技术专业人才),最低年收入要求为34944欧元

  如工作持有无限期工作合同或者超过四年的工作合同,可以在第一次申请时获得最长的蓝卡居留时间4年。

  蓝卡持有人的配偶可以申请家庭团聚签证。申请时对配偶的德语能力没有要求。

  蓝卡持有人的孩子可以申请家庭团聚。申请时需要出具相关证明,证明夫妇双方均可以长期居住在德国并且至少有一位家长持有蓝卡居留,或者蓝卡持有人拥有孩子的监护权。

  新法规阅读:http://www.gesetze-im-internet.de/aufenthg_2004/__19a.html

  五、延伸阅读

  1、德国移民历史渊源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德国经济奇迹期间,德国政府曾为了引入外国劳动力赴德工作采取了很多举措和广大宣传。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社会进步,这次德国对于外国高专人才的吸纳主要采取的是对相关法条的修改、降低申请的规定门槛。这种措施更理性、更细化,对于中国投资人和高专人才的吸引力更大。事实上,一些人才引进和招商引资的政策已经在德国经济发达地区和招商力度较大的区域灵活使用。但德国民族历来以法制健全、遵纪守法著称,政府对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将使得更多德国地区采取更开放的态度吸引来自非欧盟国家的人力资源和投资资金。健全的制度为外国人的投资创造了良好的前提条件;通过咨询专家作好的正确申请准备和办理方法将协助申请人更加顺利地在德国开展业务。

  2、德国各地区对新移民法修改的反应:

  北部经济重镇经济促进署亚洲事务部负责人如是说:其实新法修订对我们的工作没有太大的影响,因为在我们的地区很多外国公司注册资金低于25万欧元,公司的总经理同样取得了签证,而且也没有创造就业岗位的强制要求。是否能取得总经理签证,这取决于官方的审批。目前,在我们这个地区,无论是总经理签证还是中国外派员工签证的审批进展都很顺利。

  (Eigentlich haben wir nie mit der Regelung zu tun. Denn die meisten GmbH-Gesch?ftsführer kriegen die Aufenthaltsgenehmigung schon mit weniger Kapital und ohne Arbeitsplatzverpflichtung. Es h?ngt von der Beh?rde ab. Im Moment l?uft es sehr gut. Auch mit Arbeitserlaubnissen für chinesische Mitarbeiter.)

  莱茵美茵地区招商机构热情地回复道:在我们这个地区,新法推出对我们的评估几乎没有影响,我们没有25万欧元和5个工作岗位的硬性规定,因为大部分投资人都没有这样的投资。当然,有一点是不变的:德国的经济利益或者满足德国特殊行业人才需求的要求高于外国人成立公司的商业利益。

  (Dies hat jedoch wenig bis keine Auswirkung auf unsere Stellungnahmen für unser Gebiet: da es den Idealinvestor mit 250.000 Euro und 5 Arbeitspl?tzen sowieso kaum gab, hatten wir die Vorschrift nie als zwingende Voraussetzung behandelt. Ma?geblich bleiben die inl?ndischen Interessen oder Bedürfnisse an der speziellen T?tigkeit des Ausl?nders in Deutschland und nicht die unternehmerischen Interessen eines Ausl?nders.)

  港口城市商会负责人对新法实施的注解是:在德国高校毕业的外国学生可以申请自主经营的签证,创业开办自己的公司。签证审批时,不需要满足上述(即符合当地经济利益等)。唯一的要求是,自主经营的业务需要和高校所学专业相符合。

  (Eine Neuigkeit ist der Absatz 2a, der Absolventen deutscher Hochschulen die M?glichkeit er?ffnet selbst?ndig zu werden und eigenes Unternehmen zu gründen. Die Erteilung einer Aufenthaltserlaubnis dazu ist in diesem Fall nicht an die oben genannten Voraussetzungen geknüpft. Das einzige Kriterium ist, dass die beabsichtigte T?tigkeit einen Zusammenhang mit den im Studium erworbenen Kenntnissen erkennen l?s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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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移民法》修改信息] 文章生成时间为:2017-10-20 01:4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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